重要声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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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》、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》、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》、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》、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。

一、根据我国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的规定,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:
1、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,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:
(1)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;
(2)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。(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、股票、债券、基金份额、资产管理计划、银行理财产品、信托计划、保险产品、期货权益等。)
2、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:
(1)社会保障基金、企业年金、慈善基金;
(2)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;
(3)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;
(4)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。

二、根据我国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:
1、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;
2、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,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;
3、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,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。

三、根据我国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:
1、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;
2、公司、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。

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。

如果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“合格投资者”,并将遵守适用的有关法规请点击“接受”键以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。如您不同意任何有关条款,请直接关闭本网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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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 / 2025

八部门发文多措并举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

26 人浏览     -     发布时间:05月22日 09:49

金融监管总局网站521日消息,金融监管总局、人民银行、证监会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工信部、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的《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》提出,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新三板挂牌,规范成长后到北交所上市;鼓励银行统筹运用无还本续贷、展期、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,做好小微企业贷款到期接续支持。

 

  落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

 

  《若干措施》着重发挥监管、货币、财税、产业等各项政策合力,从增加融资供给、降低综合融资成本、提高融资效率、提高支持精准性、落实监管政策、强化风险管理、完善政策保障、做好组织实施等8个方面,提出23项工作措施。

 

 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曾刚认为,《若干措施》相关措施落地可以使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提高,负担减轻,利润空间扩大;资金更快到账,把握发展机遇。同时,重点领域小微企业将获得针对性支持,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;贷款风险管理优化,也能让金融机构更敢放贷。

 

  在增加融资供给方面,《若干措施》要求,做深做实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,向外贸、民营、科技、消费等重点领域倾斜对接帮扶资源。加大首贷、信用贷、中长期贷、法人类贷款、民营类贷款投放。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。落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。支持小微企业开展股权融资。

 

  《若干措施》提出,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新三板挂牌,规范成长后到北交所上市,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向创新型中小企业聚集,带动同行业、上下游小微企业共同成长。

 

  “这一举措打通了新三板企业‘升板’渠道,实现了多层次股市之间的分级互通,既可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,也能激励小微企业迅速成长,为中国缔造更多有竞争力的成长型企业。”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盘和林说。

 

  强对重点领域企业金融支持

 

  在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方面,《若干措施》提出,指导银行加强贷款利率定价管理,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。降低贷款附加费用,指导银行清理违规收费,规范与第三方合作。坚决整治金融领域非法中介乱象。

 

  在提高融资效率方面,《若干措施》明确,稳妥发展线上贷款,指导银行利用科技手段改进授信审批和风险管理模型,及时完善反欺诈模型规则和技术手段。提高线下贷款办理效率,合理精简申贷材料,优化审批流程。指导大中型商业银行合理下放授信审批权限。

 

  在提高支持精准性方面,《若干措施》要求加强对重点领域企业的金融支持

 

  ■ 加大首贷、信用贷、中长期贷、法人类贷款、民营类贷款投放

 

  ■ 支持创投基金加大对初创期、成长型小微企业的股权投资

 

  ■ 加大对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

 

  ■ 引导银行向小微企业贷款倾斜核销空间和资源,释放更多信贷资源

 

  对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、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。组织开展“一月一链”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全国行活动。加大对外贸新业态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。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。

 

  提升不良贷款处置效率

 

  《若干措施》还要求,定期对银行服务小微企业开展监管评价、评估。抓实尽职免责工作,督促银行细化尽职标准和免责情形,与不良容忍度有效结合。健全普惠金融事业部机制,落实绩效考核权重、内部资金转移定价(FTP)优惠等要求。

 

  同时,《若干措施》明确修订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,制定差异化标准,简化分类方法。引导银行向小微企业贷款倾斜核销空间和资源。以试点方式适当提高小微企业主、个体工商户经营用途的信用贷款清单式核销上限,提升不良贷款处置效率。

 

  此外,《若干措施》提出,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,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。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。深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。有序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修复工作。强化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