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要声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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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》、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》、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》、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》、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。

一、根据我国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的规定,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:
1、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,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:
(1)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;
(2)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。(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、股票、债券、基金份额、资产管理计划、银行理财产品、信托计划、保险产品、期货权益等。)
2、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:
(1)社会保障基金、企业年金、慈善基金;
(2)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;
(3)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;
(4)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。

二、根据我国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:
1、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;
2、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,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;
3、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,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。

三、根据我国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:
1、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;
2、公司、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。

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。

如果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“合格投资者”,并将遵守适用的有关法规请点击“接受”键以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。如您不同意任何有关条款,请直接关闭本网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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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 / 2024

经济日报金观平: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

609 人浏览     -     发布时间:02月01日 09:50

随着中国金融高水平开放持续推进,人民币债券市场对境外投资者的吸引力越来越强,人民币资产的投资价值、避险价值日益凸显。数据显示,自2023年9月起,人民币债券市场连续4个月净流入,境外投资者持有的境内债券规模增加近5000亿元。

推动金融对外开放,是我国打开国门搞建设的必然选择。我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,坚定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,不断以中国新发展为世界提供新机遇。

近年来,我国又宣布了一系列扩大开放的举措,其中,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、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等举措受到全球关注。

言必信,行必果。如今,我国已取消了银行保险机构的外资股份比例限制,外国资本可以持有银行保险机构100%的股权,实现完全控股;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关于金融业的相关限制措施也已完全清零。截至2023年12月末,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41家法人银行、116家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和132家代表处,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。

开放融通实现了互利共赢。通过持续对外开放,我国金融市场不仅日渐茁壮,也为世界经济稳定作出积极贡献。目前,我国银行业资产规模居全球第一,保险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二,债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二,外汇储备规模连续19年稳居全球第一。更重要的是,20年来,面对外部复杂环境的严峻考验,我国以负责任的实际行动,推动经济全球化,维护全球经济金融稳定,是全球大国中唯一没有发生金融危机的经济体。

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,实现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目标,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,要持续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。

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,要稳步扩大高水平制度型开放,欢迎更多外资金融机构、长期资本前来展业兴业。稳步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,完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,统一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则,促进境内外金融市场互联互通,更好满足企业需求。

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,要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。人民币国际化是方向,也是趋势。数据显示,2023年货物贸易人民币跨境收付占比已升至25%,达到近年来最高水平。为此,要进一步完善跨境人民币的相关政策、基础设施,积极支持离岸人民币市场稳步发展,更好满足境外投资者配置、持有人民币资产的需求。

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,还要提高风险防控水平。一方面,加强外汇市场“宏观审慎+微观监管”两位一体管理,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预警响应机制,强化外汇领域监管全覆盖,及时发现、处置异常情况。另一方面,确保金融业数据安全,进一步明确规则,让数据的跨境流动更安全、更便利。